日期:2017-02-02 14:30:27 來源: 瀏覽量:2424 責任編輯:
一、受理申訴的范圍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申訴包括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二、人民檢察院管轄申訴案件的具體范圍
(一)、縣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申訴:
1、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申訴。
(二)、縣級人民檢察院以外的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申訴:
1、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在7日內提出申訴;
3、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申訴;
4、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申訴。
三、 申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訴書一式兩份:
1.原件。
2.鋼筆或簽字筆書寫。
3.打印件須有當事人簽名,法人申訴須有單位公章。
(二)、一、二審或再審判決書復印件。
(三)、相關證據材料。
四、重復申訴案件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層院、分院的復查處理決定書
(二)、復議申請書 (形式要求同申訴書)
五、不服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前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不予受理。
六、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訴人及當事人基本情況(包括住址、郵編、聯系電話)
(二)、明確的申訴請求(應指明不服生效判決裁定的具體事項及要求)
(三)、 必須向檢察機關申訴(申訴材料系向其他機關提出的,一律不予接收)
七、重復申訴案件,檢察院已辦理并作書面答復的,不再做口頭答復。不服檢察院處理決定的,當事人可向其他有關部門提出申訴。